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2月,胡某经营了一家健身中心,雇用了数十名员工从事教练教学、后勤保障等工作。2023年9月起,该健身中心开始停发工资。员工周某、林某等人催收无果后,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胡某拖欠工资一事。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向该健身中心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健身中心逾期未履行。
同年12月,该健身中心停业退租,胡某从出租方领回18万元押金。之后,胡某仅支付5万元工资便离开我市,其余30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5万余元一直未付清。此后的几个月,市人社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胡某配合解决问题,但其鲜有回复、态度消极,属欠薪逃匿情形。
2024年2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审理期间,胡某主动向法院缴清健身中心拖欠的劳动报酬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健身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单位负责人,胡某理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其采取逃匿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单位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用人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应当认识到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道,逃避拖延绝非良策。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保存好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若遇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理性维权,依法讨薪,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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