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昆都仑区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吴某某在工作时,突然丧失意识,单位工作人员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吴某某家属与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乌某某)就死者的赔偿、补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过程
乌某某来到昆都仑区人民调解超市,提出调解申请。人民调解超市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征求乌某某意见,乌某某根据工作人员对调解员的介绍,指定昆都仑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长对其案件进行调解。随即昆都仑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长、调解员刘金鹏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鉴于案件涉及人员死亡情况,双方当事人也已纠缠数日,死者家属情绪处于比较焦躁的状态,调解员凭借多年调解经验认为需要审慎对待,应当以最快速度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免引发其他不良后果。在与吴某某家属确认同意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后,调解员启动调解工作。
首次调解中,调解员出示了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向双方当事人征询意见。吴某某家属看到死亡认定材料后,情绪突然激动,导致调解中断,调解员耐心安抚,表示只有先对死亡认定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赔偿、补偿款的调解。吴某某家属情绪稳定后,表示对于吴某某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至此双方对于吴某某的死亡原因没有了争议。
随后,调解员着重就案件的赔偿、补偿款问题介入调解。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补偿款问题表达各自的意见。乌某某表示,单位在吴某某身体出现不适时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尽到了救助责任,吴某某的死亡和单位没有关系。吴某某家属则认为吴某某死亡发生在该单位内,该单位有不可脱卸的责任,要求单位方至少赔偿人民币13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得已中断。
再次调解时,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情绪,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就乌某某关于双方系劳务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疑问进行了解答,调解员表示,虽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吴某某愿意被返聘,一方面说明对单位有一定的感情,另一方面也确实付出了劳动,缓解单位师资缺乏的问题,出于人道主义,单位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些费用。乌某某表示,对于吴某某的死亡确实很遗憾,但吴某某家属所主张的130万元赔偿费是仅凭自己的认识和社会经验而得出的结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做支撑,鉴于这么多年其为单位的付出,愿意主动承担一部分费用。随后,调解员找到吴某某家属,吴某某家属表示,吴某某是在单位工作时才发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赔偿补偿款应该按工伤标准赔付。调解员耐心安抚其情绪,表示吴某某是单位返聘人员,所以与单位是劳务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面对吴某某家属的困惑,调解员再次进行了释法明理,阐述了双方劳务雇佣关系和不能认定构成工伤的依据。同时告知吴某某家属,单位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主动承担一部分费用,调解员建议双方当时人坐在一起,“面对面”来协商赔偿、补偿款问题,吴某某家属表示同意。
调解员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表示目前急需处理死者后事,建议双方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合情合理合法的确定赔偿金额。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当场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计算赔偿金额标准及依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了该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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