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民间有很多说法,譬如“父债子偿”“人死债消”什么的,但这些说法,在法律上可行吗?近日,舟山中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二审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文某向舟山定海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万元,由其好友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10月偿还。然而,文某在2023年5月突然死亡,张某只好代替文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2万元。同年12月,张某向文某前妻陈某和儿子小文追偿时,却遭到反对。
2024年1月,张某诉至定海法院,将陈某和小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4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文某与定海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为被继承人文某代偿还款义务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文某追偿。现文某已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另查明,文某和陈某已于2022年9月离婚。文某儿子当庭表示其父亲文某无遗产可供继承,其放弃继承权。然而,2023年12月,小文领取了父亲名下银行卡余额6万元。小文辩称,6万元均用于文某的丧葬费用。
张某认为,文某刚离婚一个月,就借款用于生意经营,存在假离婚逃避债务嫌疑,故要求陈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小文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案涉借款40万元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出借之日文某已离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在张某一方,现张某未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小文以实际行动表明未放弃继承,关于其放弃对文某遗产的继承权的抗辩已经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小文在继承文某遗产的范围支付张某担保代偿款6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舟山中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人死债消”之类的说法,在一定法律范畴内是可行的,但需要相应条件。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来逃避还款责任不可取。若法院查实继承人在已经实际取得或保管遗产,但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瑕疵,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来源:平安鼎、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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