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污染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准予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情回顾
某公司厂区露天堆存煤泥约2700吨,露天堆存的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罚款28000元。某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环保部门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28000元的义务。但某公司收到该催告书后仍未在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为此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环保部门催告,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因此法院裁定准予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准予某公司缴纳罚款28000元。
破解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作为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难点,是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一环。市场经营活动既不能以损坏生态环境作为代价更不能违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惠农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推进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并保持良性互动,依法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效惩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为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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