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8月,杨某将六间六层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王某,双方书面约定工程总面积为1383.40平方米,工程单价每平方米1055元,工程总价1459487元。2023年1月16日工程结算后,杨某尚欠王某工程款350000元,并出具欠款单。此后,杨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
调解过程
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在受理该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后,鉴于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可能性与社会治理层面的典型性,遂依法将其委派至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工作室的调解员朱辉、叶彩珠与廖洪高迅速响应,组建起专业的调解小组,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廖洪高与朱辉分别与王某和杨某进行一对一的深入沟通交流,充分给予双方表达自身想法与诉求的机会。王某情绪显得格外激动,言辞恳切地强调,自己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同要求,每一个施工环节均有详尽的记录,材料的选用与验收也都有完备的单据可查,工程如期完工并交付。然而,杨某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使得他陷入了极为艰难的处境,工人工资无法按时结算,材料供应商也频频催款,资金链几近断裂,周转困难重重。基于此,王某坚决要求杨某即刻支付全额所欠的350000元工程款,以解其燃眉之急。
而杨某则满脸愁苦与无奈,急忙解释自己并非蓄意拖欠款项。他指出,王某所负责的工程存在部分较为明显的质量问题,诸如房屋墙面的平整度未能达到行业标准,致使后续装修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还有多间房屋的屋顶出现了渗漏现象,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了房屋交付进度的严重滞后。因此,杨某认为王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僵局,调解员朱辉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的详细规定,向杨某深入阐释了其在法律层面上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以及拖欠行为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严重法律后果。正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朱辉进一步严肃指出,倘若杨某被诉至法院,那么他极有可能面临一系列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被冻结,名下资产被查封等,这不仅会对其个人的财产状况造成巨大冲击,更会对其个人信用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使其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以及金融交易中处处受限,举步维艰。
调解结果
在明确法律责任后,调解员朱辉引导双方寻求解决方案。经过多轮协商讨论,提出了可行的方案供双方参考。王某和杨某对调解方案进行了反复讨论和权衡。王某考虑到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可能耗时费力,且杨某提出的质量问题确实存在,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责任以尽快拿到工程款。杨某也意识到拖欠工程款对自己存在法律风险,且调解方案对工程质量问题给予了妥善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杨某同意支付30万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8万元,2025年2月起至2026年11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1万元(共22期)。若杨某按期履行,则王某自愿放弃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例中,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与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的协同合作成效显著。朱辉、叶彩珠和廖洪高组成的调解小组展现出专业素养。他们先分别与王某、杨某单独交流,深度挖掘双方的核心诉求,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切索要工程款,杨某则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拒付,调解员的沟通有效缓和了双方剑拔弩张的态势。调解员朱辉依据《民法典》清晰阐释法律责任,让杨某深知拖欠工程款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充分体谅杨某对工程质量的担忧,情理交融地引导双方协商,避免了生硬的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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