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常事,但以朋友之名借钱不还,不仅损害个人信誉还会失去友情,甚至是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李某向出借人齐某借到人民币20600元,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利息24%年息,借款人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了上诉借款。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李某承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2023年6月偿还原告共计20000元,此后再未偿还。为此,齐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并按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24%付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齐某借款,有齐某提供的借条证明,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关于利率,现原告主张按照《借条》载明的年利率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的利率未超过24%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原告的20000元,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当被告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时,利息累计8976元,被告偿还的5000元抵扣利息,利息剩余3976元;被告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时,利息累计9880元,被告偿还的15000元抵扣利息及本金后,利息清偿完毕,本金剩余15480元。故剩余利息应以15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凌某借款本金1548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案涉及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提醒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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