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隆昌市法院
对不配合法院的被执行人杨某
采取强制措施
成功执结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陈某自2022年5月起向被告杨某运送玻璃胶,但直至2024年4月,仍只支付了部分货款,陈某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杨某迟迟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款项9145元,陈某只好向隆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以电话等形式督促杨某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并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拨通了隆昌市法院“执行110”热线,称在乐山市市中区某废品回收站找到了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名下车辆,请法院尽快处理。接到陈某电话后,隆昌市法院立即部署警力,驱车两百公里赶赴乐山。
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后,执行干警现场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并对杨某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查封扣押其名下货车。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杨某再也没有了以往的嚣张气焰,当场付还申请人陈某4000元,并由其父亲作担保,与申请人达成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什么是报告财产令?
在司法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应向法院如实报告自身财产情况,那么什么是报告财产令呢?
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上报个人名下财产情况,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应该报告哪些财产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应书面报告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
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立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法院应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应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温馨提醒
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法院出具报告财产令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报告。被执行人一定要诚实守信,主动如实申报财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执行最终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下一步
隆昌市法院
还将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110”工作机制
让失信被执行人
“寸步难行、无处遁形”
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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